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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 : 婴童用品零售店须按要求配备育婴师

发布人: admin  日期: 2016-08-13 15:15:17 浏览次数: 2855

7月27日,新华网广东频道从省质监局获悉,省地方标准《婴童用品零售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批准发布,并将于8月17日开始实施。据悉,该标准将对婴童用品零售店的术语和定义、商品管理、零售店陈列、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店员管理、顾客服务、投诉及监督、持续改进等内容进行严格规定。
其中,在商品管理方面,《规范》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照(生产/卫生许可证等),供应商应保证向零售店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及销售协议中所规定的商品质量要求,承诺在供货过程中无假冒伪劣商品,对于零售店提出的质量问题商品,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证明,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签定的供货协议办理退货手续。

零售店在进货时,应严格执行标准SB/T 10618《超市收货规范》,对每批商品应进行验货,并对每批商品进货日期、数量、索证及审核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的商品质量信息监控制度和相应的商品采购淘汰制度,在商品信息管理方面,宜建立包括商品购进、配送、补货、销售、收款等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消费者有需要时,第一时间可以买到商品。 
此外,该标准对婴童用品零售店内商品陈列具有严格规定,包括对服饰、纸品、玩具、食品等的摆放方式、位置及相关标语的规定。还对婴童用品零售店内的消防安全和卫生服务具有严格规定,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零售店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全权负责,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零售店应按照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的规定,做好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应具备预防蟑螂、苍蝇、老鼠及其他害虫的有效措施,店面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卫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卫生统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在店员管理中,《规范》要求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对店员的服务及相关活动内容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并记录存档。从事特殊及重要岗位的员工须持证上岗。零售店营业面积超过300平米以上,配备至少1-2名中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零售店营业面积超过800平米以上,配备至少1名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2-3名中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在服务顾客方面,《规范》要求严格规范服务用语、服务行为、结算服务、辅助服务、售后服务及紧急事件处理等。在服务投诉及监督方面,要求婴童用品零售店制定《顾客投诉管理操作流程》,按照流程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更换或赔偿顾客的商品。应公示12315、12365、12358及企业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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